问题 | 裴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
释义 | 王××、刘×、秦××3人自1997年5月起先后被**公司聘用,且均曾任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接触和掌握该技术的核心机密。2002年5月,王××、刘×、秦××等人,违背其与**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从**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公司。2002年1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3人提起公诉。2004年12月6日,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刘×、秦××有期徒刑3年、3年和2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5万元和3万元,深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如何界定重大损失,法律有明确的解释,下面将会引用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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