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要注意哪些事项 |
释义 | 遗嘱公证要注意哪些事项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公证需准备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公证处应当如何受理申请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人员具有哪些情形,应当自行回避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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