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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与公司签订建楼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释义
    [分歧]
    行政机关与公司签订的这项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原告某村民小组认为某公司将某区建设环保局与其综合大楼中享有的所有权利与责任转让给刘某,侵犯了其权利,某区建设环保局作为一个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机关,其所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故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的行为,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综上原告某村民小组向某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协议无效,裁决某公司、刘某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区建设环保局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虽然某区建设环保局是行政机关,但其与某公司是在2001年9月签订的建一栋综合大楼协议,于2002年建成,该行为是一种共建房屋行为,签订该协议的行为亦不是行政职务行为,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明确规定复议范围所列十一种情形之一,故原告要求确认某有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裁决某公司、刘某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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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