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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有犯罪所得如何定性
释义
    占有犯罪所得如何定性
    《刑法修正案(六)》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得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有所扩大。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涵义
    犯罪所得,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赃款或赃物),是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的目的物。一切犯罪所得,无论是因犯侵犯财产犯罪所得,还是因犯其他类型犯罪所得,都属于犯罪所得。对犯罪所得的转化财物,以及混同于合法财产中的犯罪所得部分,如通过改造、改装、附合、加工等方式改变犯罪所得形态,将盗窃的棉花制成布料,把抢劫的汽车部件组装成汽车,都不能导致犯罪所得性质的丧失,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关于犯罪所得的属性,有体物、动产是核心部分,但无体物、不动产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除了物之外,财产上利益,不论是物化的财产上利益还是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⑴犯罪所得收益,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将犯罪所得用于合法或者非法投资、经营等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利益。“收益”是针对上游犯罪行为人而言,它既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将犯罪所得销售、交换后所得的现金或其他财产性收益,也包括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上游犯罪行为人或其他人贩卖赃物所获得的赃款,或者将赃款兑换成其他种类货币,都应认定为犯罪所得收益。有论者认为,犯罪所得收益应理解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超过犯罪所得的利润,
    ⑵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处理犯罪所得的行为都会产生超过犯罪所得的利润,将犯罪所得低价处置的情况大量存在。如甲盗窃1万元财物后以1000元低价销售给他人,这1000元钱显然属于犯罪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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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