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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2009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释义
    十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倍=43452元
    九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2倍=86904元
    八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3倍=130356元
    七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4倍=173808元
    六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6倍=260712元
    五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8倍=347616元
    四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0倍=434520元
    三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2倍=521424元
    二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4倍=608328元
    一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6倍=695232元
    注:
    1、本标准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非法用工伤残赔偿待遇
    2、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43454元即月平均工资人民币3621元的标准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
    (转载请注明作者为“深圳陈伟律师”,并应当注明出处)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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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