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判刑的执行 |
释义 | 行政判刑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执行规定: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以上这些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判刑的执行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有其他的法律需求、法律问题,也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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