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的消失要符合什么条件 |
释义 | 劳动关系的消失要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获得自2010年2月起的二倍工资和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价值论及其意义是什么 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劳动价值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出发认为,劳动是人类社会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劳动创造了人,劳动创造了社会,劳动创造了文明;透过纷繁复杂的商品现象,只有人类劳动才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仅价值与剩余价值而且资本的最终源泉也只能是结于劳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基本动因;到了更高的社会阶段, 在我国,既然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等文件进行相应的劳动保障的,那么在劳动关系消除的时候,我们也应该通过法律规定的事项对劳动关系进行解除,并且私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也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出以上的资料文献,如有其它疑问,法律咨询网律师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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