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将有谁承担 |
释义 |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应当通过职工名册记录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职位等内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入职时间说法不一,而用人单位不能提交入职登记表、招工统计表等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则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以及用工制度不规范的原因,在实践当中,不少单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 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一般该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对此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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