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佣童工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劳动法和国务院与劳动保护有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雇用是指支付工资使用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如果是父母让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厂、作坊等从事劳动的,不宜认定为雇用关系。雇用关系的本质是雇用方和受雇方之间存在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雇用与一般的提供有偿劳务相比,应当有一定的期限。比如说在车站、码头支付报酬让他人为自己拎包等临时提供劳动服务,就不属于雇用。所谓一定的期限,只是与临时的劳动服务关系相区别而言的。 只要使用人与被使用人之间有相对固定的劳动关系即可,并不要求双方有明确的时间约定。同样,只要非法雇用人与被雇用的童工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并不以是否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为条件。劳动管理法规关于劳动者的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属于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另外,根据有关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的,不属于使用童工。但是,招收文艺、体育工作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与一些单位或个人,打着文艺、体育活动的招牌,非法雇用童工进行低俗、危险表演的行为相区别。 童工的基本概念 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亿。 在很长一段时间,童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当义务教育和劳工与儿童权利深入人心以后,这才成为一个广为争论的话题。 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许多儿童,如同成人一般地从事各种劳务,如农场之劳作等;而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期,工厂与矿场亦曾大量地使用、剥削童工,直到后来英国政府制定《工厂法》等相关法令,才使英国童工之剥削与使用逐渐得到制止。 雇佣童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许多人们都不在乎孩子是否满16岁,就差遣孩子出门打工挣钱,这是不对的。应该让孩子在应该受教育的时候专心坐在教室里上课学习,多给孩子们一些关爱。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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