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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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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也是近年来政府大力推行的,推行的力度非常大,涉及到内容也十分多,为了就是百姓获取信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到的内容多,为此也出台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事实细则内容较多,为了便于理解和更有针对性,法律咨询网小编将以浙江省为例,详细介绍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内容
    省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省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省政府办公厅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省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省政府领导及分工
    2、省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省政府规章
    4、省政府工作规则、省政府及办公厅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5、省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省政府重点工作
    7、省政府工作报告
    8、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9、省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0、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11、省政府应急管理
    12、省政府人事任免
    1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gov.cn)“政府信息公开”等栏目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同时,在浙江省档案馆、浙江图书馆专门设立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的时限
    属于省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2008年5月1日起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省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省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浙江省档案馆,地址:杭州市曙光路45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1-85214661 、85117866转105
    传真号码:0571-85214661
    邮编:310007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省政府办公厅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
    联系电话:0571-87057277
    传真号码:0571-87058027
    邮编:310025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zfxxgk.zj.gov.cn),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057922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省监察厅)投诉和举报。
    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47号
    联系电话:0571-87057238
    邮政编码:31000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图板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不仅是信息公开发布的指南,同时也是信息公开发布的规范要求,一切的政府信息发布,都要以实施细则为依据。信息公开的对象是社会和百姓,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显得十分重要。信息内容有误会错误的引导社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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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