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办法 |
释义 |
热门城市:三明律师 平顶山律师 临沂律师 鄂尔多斯律师 江苏律师 黄山律师 连云港律师 阜阳律师 叙永县律师 在农村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很重要的,但是土地不是每个人的,而是国家的。那么在农村有人去世之后还存在土地的问题,那么在农村人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怎么处理呢?我想很多人对这方面的了解都很少,都不知道如何处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就让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办法 1、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死亡绝户,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地的区别。后一种情形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如果死绝了,没有后人,那就是收归集体了,也就是收到村里做机动地,村里根据政策可以向外承包,承包费归村里,用于日常支出。如果还有后人,根据土地承包政策是生不添、死不去的原则,可以由其后人承包到期,我国新一轮土地承包是1997年,30年承包期。 二、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户是承包的主体。承包共有人部分死亡,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成员全部灭失的,收回承包土地,不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上尚未收获的受益。特别提示:承包户和生活中的一家人的户、户籍管理上的户都有区别,应该是承包时,一份承包合同上的全部共有人组成一个承包户。 三、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入股的。 通过小编以上的讲解,对于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办法是,因为一方的死亡绝户而终止合同,我们都知道土地是国家的,如果是在承包期内,我们要将土地还给原有的额土地持有人。小编对这方面的问题给大家介绍了很多相关介绍,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对这方面的问题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泰安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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