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由谁来承担责任 |
释义 |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秀身体接触,造成曹*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秀的家人以刘-寰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秀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寰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秀行为违法以及刘-寰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寰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寰对曹*秀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寰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寰车辆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秀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