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六级的评定 |
释义 |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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