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签定二手房的合同 |
释义 | 这些正当理由包括: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比如对付款的方式、金额、交房时间没有达成一致而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那双方应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很多时候《居间合同》的内容其实已经比较齐备了,一方明明就是想毁约,又不明确表示不愿签约,提出一些新的苛刻要求变更原来《居间合同》的内容。 比如,《居间合同》明明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卖方提出要求买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或者《居间合同》未约定交房日期,签正式合同时卖方要求在一年后再交房。 对此类行为应加以具体分析: 《居间合同》包含了居间合同以及买卖合同的内容,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约定择日再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文本只是对合同的内容加以确认,因此未经对方认可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 对《居间合同》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根据交易习惯等加以确定。 遇恶意毁约怎么办 如果《居间合同》中有关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齐备,则《居间合同》就是一份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按《居间合同》的约定继续买卖,也就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居间合同》是否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用《合同法》的标准来衡量。对房产买卖来说,笔者认为《居间合同》如果具备以下内容,就可以被认为是买卖合同:1、买卖双方的姓名、名称;2、房屋具体位置;3、房价及支付方式或期限;4、过户及交房的条件或时间。 格式条款的认定 尽管上海市房管部门曾制订的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但中介公司一般都很少采用这个文本。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自己制订的,只不过要到房管部门备案。 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条件,即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而是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中介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而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在与中介公司发生纠纷时,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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