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释义 |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江苏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年元/天元/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62.861912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435739.331196.4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24.98759.83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54317.93545.25职工平均工资3166717945元/半年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周岁以下458880元60—75周岁22944元/年×年限75周岁以上114720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周岁以下182360元60—75周岁9118元/年×年限75周岁以上455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4357元/年×年限÷份额农村居民6543元/年×年限÷份额丧葬费17945元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22944元/年×年限×伤残等级农村居民9118元/年×年限×伤残等级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营养费11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高于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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