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挪用国家资金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对挪用国家资金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如何处理 挪用国家资金用于招待费用的,怎样处罚要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可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1、表现形式:一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二是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三是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2、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省、市的具体规定。 3、党纪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释义: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不能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公务接待中大吃大喝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两个务必”的作风,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 “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指的是公务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就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奢侈浪费行为。 “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是允许的,超出这个范围的,都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提供接待的接待方和参与接待的被接待方都要受到纪律追究。既要追究违规公务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公务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省、市等具体规定的行为,不能一一列举。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因此,对于没有公函却以公务活动接待的名义进行宴请,应当归入公款宴请范围,以违纪论处。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均属于职务兼财产型犯罪,两者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上侵犯的均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物权。如何区分二者,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1、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又包括公物。 2、犯罪主观故意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性地使用,准备日后归还。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意图永远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贪污实现了财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挪用公款并没有转移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等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主管、经营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经营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实施了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的行为。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对挪用国家资金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挪用国家资金用于招待费用的,怎样处罚要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可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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