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星马某启动刑事自诉,爆料人可能被追究哪些责任 |
释义 | 就某李姓明星“出轨门”事件,本身作为好姐妹的马某想要出面帮助“澄清”一下,不料也让自己卷入其中,成了被攻击的对象。现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都是针对明星马某卖淫、拉皮条的转发。而马某本人也针对这一情况,在1月12日就国内某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而起诉对方的罪名为诽谤罪。 看到这里,相信不少看官就有点纳闷了,刑事犯罪不应该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吗,咋个现在出来了受害人自己提起自诉?!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而很多都是普通人并不知晓的,因为现实中不是很常见。对此,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法律咨询网小编就来为大家分析一下其中法律问题。 1、马某可以就网络上的“谣言”,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吗?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点,那就是我国的刑事案件中不仅仅有公诉案件,还包括了自诉案件,但其中部分的自诉案件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作为一般的自诉案件,则往往是由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换言之,马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是合法的,也是有权的,至于法院方面是否受理案件,则要看实际有没有达到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标准。 再者,诽谤罪属于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不进行告诉的话,则法院是不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马某以诽谤罪起诉爆料人,定罪是否有问题? 过往明星就网络中诽谤、中伤自己的“谣言”,往往都是追究对方名誉侵权的责任,而这在我国仅仅是属于民事方面的纠纷,再怎么样也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但在这次的案件中就不太一样了,受害人是直接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而此罪正是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一种,但要求这里诽谤他人的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那么才会认定构成诽谤罪。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造谣情况,情节不严重的话,则一般是按照名誉侵权进行处理,即使侵权人需要承担责任也是民事方面的责任。但如果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则此时就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即诽谤罪,追究的将会是刑事责任。 结合法律中的规定可以知道,构成诽谤罪要求散步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从这点上来看,显然马某并不认同爆料人在微博上的“爆料”,也从侧面说明了自己的态度:对方的“爆料”都是不真实的、不客观的。要是这里以名誉侵权起诉到法院的话,则情况就不一样了。通常名誉侵权行为都是指“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如果真的以对方侵犯自己名誉权起诉到法院,相信大家也能清楚究竟网络上的“爆料”究竟准确度有多高了吧! 但这里有的人就有疑问了,那为什么是以诽谤罪其实,而不是侮辱罪呢?毕竟这里的“爆料”也对人家马某的人格进行了侮辱。首先,法律中要求构成侮辱罪不能以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以侮辱罪提起刑事自诉的话,则后果就会与上述侵犯名誉权的后果一样了。其次,侮辱一般都是当着受害人的面进行的,可以说这种情况下知晓的人并不多;而诽谤则多数都是通过一些渠道进行散布,此时知晓“谣言”的人往往也是不特定的公众,而并非是少数人。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0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3、如果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诽谤罪,此时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被法院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且相关信息已超过“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的“情节严重”标准,则被告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这里也要注意了,在《刑法》规定的诽谤罪的量刑标准里面,除了主刑被判管制和单独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外,对于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其实可以争取一下缓刑。 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如果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被告构成诽谤罪的话,最轻的处罚就是单处剥夺政治权利,而最高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刑罚由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进行裁量。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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