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搜集重婚罪中第三者的证据 |
释义 | 一、如何搜集重婚罪中第三者的证据 重婚关于第(一)客体要件三者证据的收集,具体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建议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机构查询婚姻登记情况。一旦查询到存在二次婚姻登记,那就是重婚最有力的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情况在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律师的调查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尽可能地收集能够证明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亲密照片、录像;重婚一方曾自愿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居委、村委、计生等部门的证明及信息登记文件等。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重婚罪? 要确定什么是重婚罪,首先要知道构成重婚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大部分人认为只有已经结婚的人才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但其实其他第三人如果在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依然还与对方登记结婚的话,这个时候作为第三者也是可以以重婚罪来定罪处罚。而在收集重婚证据的时候,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看是有领取结婚证还是仅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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