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四种亲告罪具体是哪些 |
释义 | 一、刑法中四种亲告罪具体是哪些?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自诉状的写法 (1)首部 在这一部分里,要写清楚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邮政编码或者联系电话等,便于人民法院联系。 (2)案由和诉讼请求 这一部分要写得简要、具体,既要内容全面,又要语言简练。 (3)事实与理由 在这一部分里,要写清楚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要按照犯罪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写清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5)尾部 这一部分要写清楚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具状人姓名及具状时间,如果被告人不只是一人,自诉人在提交自诉状时,需要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的副本。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撤诉的相关规定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2、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在虐待案或者侮辱诽谤案当中也不是绝对的不够不理的状态,就拿虐待罪来说,很多被处于虐待当中的这些受害者,在精神上是非常畏惧施虐者的,当事人根本就不敢主动的到法院去起诉,或者也根本没有起诉的机会,执法机关发现的话还是应该自行介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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