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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夺罪怎么从轻辩护
释义
    抢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向其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并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抢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的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xx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两被告人的供述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可以证明的基本事实:发生在2010年3月6日的系列抢夺案中,均是由同案犯xx所策划,提出抢夺犯罪的犯意,纠集被告人进行犯罪分工。而且抢夺所使用的摩托车也是xx专门为了犯罪,从刘-府买来的。被告人xx在整个抢夺案中,完全听从xx的安排、指挥,在他们所共同实施的8次抢夺中,有7次都是xx驾车xx实施抢夺。xx利用、教唆没有社会经验、对法律无知的xx进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xx在犯罪活动中并非起到主要、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抢得财物后,从两被告的供述也可以证明,xx所分得的赃款也较xx少。其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对于被告xx较轻,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恳请法庭对xx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在两被告所实施的8起抢夺案中,根据两被告的供述和被害人xx的报案及检察机关的认定,2010年3月6日21时在本市禹会区玻璃设计院宿舍门前的抢夺,因被害人xx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属于初犯,偶犯。案发之前,被告人xx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本质是善良的,其所犯的罪行,虽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的区别,具有很高的改造性。依据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在抢夺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被抓获时也没有暴力拒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财物在案发后也部分归还了被害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穆xx从小家境贫寒,小学未读完便辍学务农,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谋生技能,来蚌埠后没有稳定工作,在生存压力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对自己的罪行作出深刻的反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坦白交代犯罪过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多次流下忏悔的泪水,表示自己对不起受害人,对比起社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愿意认罪伏法,且态度诚恳,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xx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抢夺罪的程度是没有规定的,只要是别人来抢的并且处于故意有不好的目的的就可以了,不过很多情况都会抢夺人主动的归还自己的物品,要是自己还没有报警的,那么对方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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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