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一、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的具体内容,就为大家给出以下回答。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解读本条借鉴了《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但删除了关于对利害关系人顺序的规定,似乎意味着对死亡宣告的申请,不必遵守相应的顺序,每一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于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自然人,即有人申请宣告死亡,也有人申请宣告失踪,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这一规定似有不妥。宣告失踪制度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然后解决财产纠纷;但宣告始终制度则是要使失踪人丧失权利能力——人死灯灭,家破人亡!对被宣告人利益影响不仅是财产利益,还有身份利益等,故应当设定申请顺序,即前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申请宣告死亡,后顺位的人也不得申请宣告死亡。建议在解释时,仍坚持《民通意见》第25条关于申请顺序的规定。 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利益,以及约束犯罪的人员民事行为能力。我们可以从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中就可以明确知道。以上解答希望大家满意,同时小编也希望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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