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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部门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释义
    根据修订后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交通部门可以采取的相关强制措施,以及相关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也请广大车主在驾驶时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同时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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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0: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