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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
释义
    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不能要求付房款
    案例简介: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
    季某是王某与季某华(2012年3月31日死亡)之女,季某玲等3人则是季某华的侄子、侄女。季某华在世时,曾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由于开发商原因一直未能领取产权证。2012年1月11日,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赠与季某玲等3人,约定由季某玲等3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2012年3月28日,季某华委托其从事房产中介的表弟施某店内员工沈某,领取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并代他将该房屋出售给季某玲等3人,售价76万元。3月31日,施某代季某玲等3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季某得知后,将季某玲等3人告上法庭,要求季某玲等3人支付76万元购房款。
    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赠与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与沈某出庭作证:季某华生前曾表示,因其生病期间用了季某玲等3人的钱,且3人一直对他照顾有加,所以才决定把房子赠与季某玲等3人。因为赠与手续繁琐,所以施某建议季某华通过买卖将房屋转到季某玲等3人名下,但实际仍是赠与,且也未收房款。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赠与行为,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
    这起因房屋转让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是,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赠与还是买卖。根据法理,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取得标的物需要以货币支付为对价,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取得标的物不需要支付相应对价。根据2012年1月11日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施某、沈某的证言,可以认定季某华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赠与季某玲等3人。虽然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但实际上并未要求季某玲等3人支付对价。因此本案中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间应属赠与关系。
    以上就是对“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问题的解答,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其实属于赠与行为,故女儿不能要求对方付房款。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法律咨询网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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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