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我舅父和我母亲不是同胞兄妹,是在二十多年前相认为兄妹的,但比亲生同胞的还亲。舅父是海外华侨,现已回国,舅父年迈多病,如日后过世,他遗下的房屋和家产,我母亲能否继承? 相认的兄妹,俗称结拜兄妹,不是血亲关系,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遗产继承权。但如相认史妹后,相互之间在物质上或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的,一方死后,可视他方对死者所尽义务的大小,从死者遗产中适当地分给一部分,但这不是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此可知,虽不属继承人的范围,但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的,也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因此,如相认兄妹后,一方是无劳动能力的,依*死者生前扶养的,现在无生活依*,根据上述规定,就可从死者遗产中提取适当财物,供其生活所需。 你母亲与相认的舅父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你可以参照比较。你母亲相认的舅父既是孤身一人回国,国内外无任何亲属,对照上述情况,如日后死亡,无人能取得他的财产;除适当留出部分遗产给应得人(你母亲)之外,多余的遗产均应按无主财产上交国库。但如像你上面所说,你母亲的相认舅父希望你母亲在他死后能全部继承他的财产,如果真是他自己的意愿,他可在生前立下遗嘱,并到当地公证机关取得公证证明,日后相认的舅父死亡时,可按其遗嘱执行。此时,你母亲才可依其遗嘱(属遗赠性质)合法取得他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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