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权继承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据此规定,个人可以成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这是《商标法》重大修改中的一项。 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商标权注册及转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委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转移手续,但也可以本人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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