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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岁被虐女孩说不想再见到爸爸,虐待儿童如何处罚
释义
    【事件经过】
    琴-琴的亲生母亲李女士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昨日她和女儿聊天时,发现女儿在其“后妈”家里确实受了不少委屈。在李女士的同意下,记者独家对话6岁的琴-琴,她说自己想跟着妈妈,不想再见爸爸和“后妈”。
    母亲:
    和女儿聊天得知她在“后妈”家受委屈
    尽管19日晚上,女儿就被派出所和妇联工作人员带到了自己身边,但由于各种原因,母子俩一直没有来得及好好聊聊天。
    今日中午,李女士打电话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昨日晚上,琴-琴在医院陪她,母女俩躺在床上单独相处聊了天。在和女儿的聊天中,李女士得知的一些细节让她很难过。“在她‘后妈’家里,她一个人睡在楼顶上的一间房子里,里面就一张沙发、一张凳子,凳子上放着一个碗、一双筷子。”李女士说,环境如此简陋,她好心酸。琴-琴还告诉她,有时候是自己端饭上来吃,有时候是“后妈”他们端上去给她吃。
    此外,李女士还从琴-琴那里了解到,平时女儿很少出门,家里没有人陪她说话,和外边的人接触也少。因此在她“后妈”家住的一年多来,性格和之前相比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脾气变得有点儿怪,以前爱跳的小苹果舞蹈也跳不来了。”
    “想起女儿受到的这些委屈,我就觉得很对不起女儿,良心上也过不去。”李女士说,昨日晚上,在和琴-琴聊完天后,她一整晚都没有睡。“我想到女儿受委屈,我只想说出这些事实,为我女儿讨个说法,也让他们为自己所做的事负起责任。”
    “我不想接受道歉,也不想再见到他们。”从记者处得知前夫周先生想等女友从拘留所出来之后,想要在媒体的见证下,到医院给琴-琴和李女士当面道歉的事后,李女士说,“事情被曝光后,他(前夫)每次打电话都是在为他女友求情,从来没有主动关心过琴-琴现在的情况,这点儿让我觉得很寒心。”
    女儿“后妈”是双面人此前被她好的一面迷惑
    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中,李女士表示将不再追究“后妈”的责任。新闻报道后,有不少网友觉得李女士的反应很奇怪,对李女士有质疑:为什么不是不可消解的愤怒,而是选择不再追究?对此,李女士今日也首次作出了回复。
    今日下午,李女士为四川新闻网记者展示了她从2015年8月5日到2016年4月27日期间,和琴-琴“后妈”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在这些聊天记录中,四川新闻网记者注意到,唐某多次向李女士诉苦,说琴-琴不听话、不好教等问题。李女士也针对女儿的问题和唐女士做了沟通。
    据李女士介绍,事发后第二天,前夫曾打电话来求过情。“我心又软了,想到女儿在那里住了一年半,她(后妈)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她自己也还有一个娃娃,大家都是女人,都不容易。”陈女士说,她昨天晚上向女儿了解之后,“觉得很心痛,没有办法原谅(唐某)。”
    李女士坦言,唐某留给她的印象有好的一面,但在经过这次事件之后,她觉得唐是一个“双面人”,此前自己是被她所呈现出来的好的一面所迷惑了。“我现在不敢再相信她了,即便她道了歉,也不能确保她以后到底还会不会对孩子做出什么事来。”
    而对于前夫告诉她唐某打孩子“是因为孩子不听话,恨铁不成钢才这样”的说法,李女士表示她不能接受,同样作为一名母亲,她觉得孩子即便有错,也不能把娃娃打成这样。
    【法律解读】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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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