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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理抢劫上诉,改判减轻四年
释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纠集他人以需要跑腿业务为由,将某跑腿公司员工小陈骗至某施工现场处,强行拿走小陈随身携带背包并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逼迫小陈打电话给跑腿公司,谎称已经收到现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让公司向黄某提供的游戏账号充值,待确定充值到账后,黄某等人逃离现场。后,黄某等人被抓获,并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黄某抢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黄某对此判决不服,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提起上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原审全部卷宗材料,发现本案关键有两点,赃物为虚拟或我比,并非实际现金,并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劫罪数额巨大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犯罪数额巨大标准执行,而浙江省确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为8万元,本案即便按照原审认定也只有4.5万元,不应当认定数额巨大标准。对此,本律师提出了原审认定赃物价值依据不足,且本案涉案金额不属于数额巨大范围,应当降低量刑起点进行处罚等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听取本律师的意见后决定开庭审理,并且对于本律师提出的关键论点涉案金额不属于“数额巨大”的观点予以采纳,撤销原审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罚,改判有期徒刑八年,直接减刑四年。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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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3: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