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基于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案例】 【案情介绍】 2001年8月26日,哈尔滨市某机关干部李-波在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在处理后事期间,一男孩的母亲王-平作为其子代理人将李-波的妻子张-兰告上法庭,要求其子继承李-波遗产。 王-平在诉状中称,原告王-伟是李-波和她的非婚生子,现李-波因车祸死亡,而王-伟没有生活能力,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伟有权继承李-波的遗产。被告张-兰在答辩中否认王-伟是李-波非婚生子的说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为了证明王-伟与李-波的关系,王-平出具了黑龙江省公安厅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书的结论为“根据从李-波遗体中采取的血样与王-伟的血样比对,王-伟的生父系李-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确认了王-伟的继承权。经法院调解,张-兰一次性给付王-伟应继承遗产人民币77000元。 【案件评析】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王-伟与李-波的父子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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