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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还能有部分无效吗
释义
    简要内容:母亲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写明自己的财产由儿子继承。但是她的女儿和80多岁的生母却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起诉要求一并继承遗产。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遗嘱部分无效,判决女儿和生母获得部分折价款。
    法律咨询网·天津视窗10月7日电:母亲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写明自己的财产由儿子继承。但是她的女儿和80多岁的生母却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起诉要求一并继承遗产。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遗嘱部分无效,判决女儿和生母获得部分折价款。
    年近40岁的王-芳表示,她与王-凯是兄妹关系,父母生前在2004年11月购买了一套私产房,权利人登记在父亲王*朋的名下。
    王-芳说,她的父母相继在2005年、2008年去世,为了遗产的事,她多次找到王-凯商量,但是对方则以“家母已下遗嘱”为由,不予理睬,又拒绝出示相关证明。为此,王-芳和80多岁的外婆刘-红认为王-凯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生前个人所有的房子。
    但是王-凯则表示,2005年父亲去世后,房屋没有作处置,权利人登记也没有作变更。2008年1月母亲孙-平去世后,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王-凯继承全部遗产。在审理期间,经王-芳申请,本市一家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为3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案中,2005年,王*朋去世后,应先将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分出,为孙-平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王*朋的遗产,由王-芳、王-凯及孙-平各继承三分之一。2008年孙-平去世后,她的合法继承人有子女王-芳、王-凯以及刘-红。
    由于孙-平生前立有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她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由王-凯继承。但是,考虑到孙-平对她的母亲刘-红有赡养义务,且老人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几个子女照顾生活,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应对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这份遗嘱应属部分无效。法院一审判决房屋由王-凯继承,王-凯给付王-芳折价款6.4万余元,给付姥姥刘-红折价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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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