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有亲笔签名但未写年月日有效吗 |
释义 | 自书遗嘱有亲笔签名但未写年月日有效吗 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一般认定为无效。 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如下: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 立遗嘱人:于*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单元号室,手机)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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