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法生效的遗嘱共有几个特征 |
释义 | 合法生效的遗嘱共有几个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就不能订立遗嘱。 3、订立遗嘱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由立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亲自在代书的遗嘱上签名。 4、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订立遗嘱。 口头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一种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分,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进行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立遗嘱人没有事实上死亡,在具备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立遗嘱人死亡后,其所订立的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短期内立遗嘱人又重新出现的,相应的财产应当退还给立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受益人应当在其受益的范围内对立遗嘱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帮助,但承担法定义务的人不受此限。 多份遗嘱冲突怎么办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在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需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需要先将该公证遗嘱撤销;公证遗嘱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进行处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因此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对遗产分配进行确认。 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遗嘱合法生效共有几个特征?要是遗嘱没有满足相关的条件,不管它多早立下来,它都不会生效的,为避免这个问题最好能够在立遗嘱的时候找专业律师。关于遗嘱合法生效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来法律咨询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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