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第三人合同相对人分别是指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屯留县律师 北戴河区律师 莲湖区律师 阜平县律师 邱县律师 榆社县律师 平顺县律师 生活遇到纠纷在所难免,除了在两个人之间产生的纠纷,还有和第三人相关的纠纷,这个纠纷中的第三人无论其有没有独立请求权,只要进入诉讼阶段都是民事诉讼第三人。在合同中必然要有双方当事人,一方对于另一方而言就是合同的相对人,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第三人合同相对人分别是指什么。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 1、定义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二、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3、第三人的分类 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合同相对人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的内容 合同相对性原理在整个债权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许多问题都源自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上的偏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例如娘舅解决家庭纠纷机制也同样如此该制度也只是解决外甥家内部纠纷而通常不能参与外甥家与他人发生的纠纷,合同相对人就是能主张合同权利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合同相对人分别是指什么上文已经做了解释,相信大家也有一定了解了。简单来说,民事诉讼第三人就是在民事诉讼中所争执的财产属于第三人或者与第三人利益相关,然后这个第三人就有权参与或被动参与民事诉讼。而合同相对人就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一方而言另一方就是合同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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