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
释义 |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跟着出台了。 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有这个规定,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没有提到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而且是封闭式的规定,没有后缀“等”、“等等”开放性的词语,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则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还规定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前的司法实践根据这个司法解释除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也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是,现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了,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还支不支持呢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分开单列的,那么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是计入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样一来,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到底是计入呢,还是不计入呢似乎没有说清楚,那么被侵权方还能不能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呢 再看,新司法解释具体说了计入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具体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粗揣下来,新司法解释的本意应该是除了残疾赔偿金,还要支持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就是说,被侵权方除了残疾赔偿金,还可以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当然,最高院在这个新司法解释中是没有说清楚的,恐怕日后适用上会引起争议,还需进一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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