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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爷孙房产继承之争解析
释义
    李某与被继承人王某在山东某地拥有房屋一套。2004年,王某因病死亡,之后儿子王-洋出生。因为在王某遗留的一套房产分割问题上,爷爷主张房产全部归他,不肯将房产与孙子和儿媳进行分割,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儿媳和孙子最终作为原告将爷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决这起房产继承纠纷。
    原告主张:王某的遗产,应当由他们和王某的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但被告爷爷称:房屋购买时他出资1万元,占总购房款的2/3,故此房不是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王家家产。而且,王某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该房屋赠予他,这套房子不适用法定继承。
    经查,王某与李某1998年登记结婚。2002年,王某与某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该诉争房屋,其中1万元购房款系向其父所借。同年,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王某归还其父1万元借款。王某2004年4月12日自书遗嘱一份,明确表示将该诉争房屋赠予其父。
    那么,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作为原告的儿媳和孙子真的没有继承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具体到房产继承中,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产是共有的,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死亡后,继承开始。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王某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房屋,是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爷爷虽然主张购买该诉争房屋时出资1万元,但这1万元应视为购房借款,王某已经归还。王某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王某的遗产。王某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处分给其父,侵害了李某的那部分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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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