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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一、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三、申请回避的复议没有通过怎么办?
    1、经过复议还是决定不回避的,在这一诉讼阶段是没有其它的救济方式了,毕竟一个案件不可能一直纠缠在一个环节上走不下去的。
    2、救济方式可能发生在下一诉讼阶段,比如说上诉或申请再审阶段。如果理由是成立的,那这个案子就可能因原审法院的不回避而被发回重审,也就是判决被推翻。
    3、建议从根本上找点原因,比如说理由成立,那是不是没有证据,那就想办法找支持你回避申请的证据。
    刑事案件审理时,与该案件有关的侦查、审判、检察等人员都需要回避,并且不得聘请与该案件利益相关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审理之中若是笔迹需要鉴定的,相关鉴定人员也需要回避。若是对回避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若是该申请被驳回,有权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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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