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立案应提交材料清单(法院) |
释义 |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起诉状中需明确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有子女的,须明确子女归何方抚养;请求法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时,请在诉状后附上财产清单 2、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 起诉解除事实婚姻的,请提交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离婚双方在1994年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 曾起诉请求离婚,未获法院判决支持的,请提交盖有生效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地,已居住满一年 请求法院变更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请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②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③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原件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6、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7、送达地址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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