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
释义
    人防工程在平时可以用来储备战时物资、进行防灾,在战时可以用来医疗救济、进行防空活动。因此人防工程设计工作意义重大。由于每个地方的地形等情况不同,人防委员会制定了《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以下为大家提供《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供大家参考。
     《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
    一、 人防工程设计依据
    国家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中明确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人防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防主管部门审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或擅自变更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更不允许在未接到“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以前擅自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否则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审查和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XX市作为国家一类重点防护城市,辖区内的新建或改(扩)建人防工程必须按照甲类人防工程进行设计。人防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甲级或乙级人防设计资质,外地人防设计单位必须到省人防办备案后方可在我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对于防空地下室设计,应使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对于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应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城市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应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009)。以上人防工程均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要求。
    三、人防工程方案审查
    对于大型公建、单个小区内拟建人防工程超过10000㎡,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指挥通信、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建设项目,由于人防设计较为复杂,单元划分及平战转换较多,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比较困难,且难以保证设计最合理、经济。因此,对以上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组织人防工程设计方案专家会审,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另外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做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供专家评审会议纪要,最大限度实现“三个效益”。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根据国人防〔2009〕282号文件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鲁防工〔2010〕5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结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由人防工程专业审图中介机构依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查,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专业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行政性审查,并签发格式化的审批意见书。
    五、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经我办行政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该工程的面积指标、抗力级别、战时功能、防护分区、出入口设置、平战转换、战时功能设备及防护构件等内容有关的图纸。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如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单位擅自变更以上图纸,或先变更施工完后再补手续,该工程将不予验收。
    六、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为了避免和防止人防工程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打不开或不能完全开启的现象。设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3.22条和第3.3.21条之规定:防毒通道的大小,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密闭通道当防密门、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开启距离均不能太小。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平战功能转换设计宜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转换设备和构件。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出入口及平时通风管穿墙孔,其临战时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和防早期核辐射要求。根据XX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临战转换,宜采用防护密闭门或防护密闭封堵板进行封堵。
    3、为了更好保证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时使用的污水、雨水、燃(煤)气、热力、给排水等市政管线不得进入人防工程,结建式人防工程应设计管道夹层;特殊情况需穿过人防工程围护结构时,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单建式人防工程参照执行。
    4、根据济【2010】2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强化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完善工程防护功能,要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预置设备器材,落实人员职责,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我市要求,新(改)建人防工程必须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预案),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块报建联审。
    七、人防工程的建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鲁防发【2008】3号文件、济政办发〔2008〕38号文件的规定,各类建设项目要按标准同步建设人防工程。
    (一)地下空间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基本满足人民防空功能。城市供电、供水、通信、热力、煤气等管线建设要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考虑防空、防灾的要求,以地下埋设为主。
    (二)人防工程的结建标准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民用建筑要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2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除1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或翻建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含)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1、2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各县(市)和长清区执行2.5%。
    4、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的超限建筑、标志性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低于5级。
    5、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另加室外出入口。
    经济适用房、回迁安置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村庄改造等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同步修建人防工程。
    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三)重要人防工程的结建标准及优惠政策
    为尽快完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鼓励建设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专业队等骨干人防工程。10公顷以上住宅类建设项目,必须修建战时医疗救护站。考虑到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工程造价较高等因素,可给予优惠政策,按照实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队员掩蔽、装备掩蔽、配套电站)建筑面积的两倍抵扣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原则上应坚持在各单体建筑地下室内独立配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集中建设人防工程的,应在本次申报用地范围内集中建设,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如规划有单独的地下停车库、地下商场等其他地下工程的,在满足地面建筑按规定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后,其他地下工程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建设结建人防工程,多建的结建人防工程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先期建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同意后期集中建设结建人防工程:
    1、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通过立项审批(应提供立项批文);
    2、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办理完土地手续(应提供土地使用证);
    3、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为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落实了足够的位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图纸);
    4、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结建人防工程建设手续,同时提供银行资金担保证明材料(保函),与我办签定书面协议,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结建人防工程的法律责任,并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八、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范围及缴费标准
    (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的规定,各类建设项目要按标准同步建设人防工程。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按照济价费字[2007]52号文件和济价费字[2009]13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学校教学楼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食堂、宿舍、学生公寓、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会议用房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九、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08〕38号)文件规定,明确为:
    严格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人防部门要参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报建联审工作。发改委在对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将有关资料抄送人防办。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由人防部门办结审批手续后,再由规划、建设部门按程序核发许可证。房管部门在核发地下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证前要查验人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已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的项目,需核验人防部门与房管部门共同核实的标有人防工程位置和面积的图纸等相关资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综上所述,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针对各地地形进行人防工程设计,制作合理的人防工程方案,有利于将来人防工程的完成,实现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邯郸律师!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9: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