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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级别标准有哪些
释义
    司法鉴定级别标准有哪些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司法鉴定的伤残级别,在有关的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只要自己合理的遵循就可以获得属于自己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会出现一定的偏差,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具体的情况,尽量减少自己的权益损失,但是更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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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