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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期满转逮捕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监视居住期满转逮捕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 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 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上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就不能超过六个月了,如果在这六个月之内公安机关没有取得任何的证据,监视居住期满不等于自动转入逮捕。其实情况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当中,在监视居住满之后仍然无法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公安机关就只能撤销一系列的刑事强制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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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