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上诉状有什么用? |
释义 |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时候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受了工伤,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需要进行相关的经济赔偿的。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会拒绝进行赔偿,这个时候劳动者就要通过写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上诉状去法院上诉来请求赔偿了。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依法理,确定本人工资的标准应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被告从2010年6月3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10年9月24日受伤不足三个月,且我公司已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所以应以其受伤前2个多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以被告银行的查询单上的金额作为本人工资,其依据是以XX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个内部文件《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指示的复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且文件精神与《工伤保险条例》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标准的法理冲突,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仲裁裁决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停工留薪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8个月。而依《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省工作保险停工留薪期标准,暂按省劳动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XX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号)中的鉴定前医疗期的标准执行。待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正式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以《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停工留薪期。且我省至今仍未颁布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所以应以《XX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而不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劳动者受到工伤,首先是要与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拒绝,那么就只能通过写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上诉状走法律程序了。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上诉状在上诉环程序中是很重要的一环,如果情况复杂,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最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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