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担保有哪些法律风险 |
释义 |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1日,周某因资金紧缺向吴某借钱用于生意周转,其考虑自己的外甥汪某朋友多、人缘好,便希望汪某能做自己的担保人。而汪某因信任自己的亲舅舅,便满口答应下来。周某在借款后出具了借条一张,上面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付款方式为转账。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期为10天。”汪某当天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贰年。后吴某给周某实际汇款42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仅付了三次利息给吴某后,就再也没有提及还钱的事。经过多次追债无果,吴某便一纸诉状将担保人汪某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汪某自愿作为周某向吴某借款的担保人,并为吴某所接受,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汪某在周某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还款责任。故法院判处汪某应偿还42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近年来,民间借贷可谓无处不在,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逐年增加。很多案例存在借贷双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作为借贷“中间人”的担保人也时常被牵扯其中,极易产生纠纷。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担当担保人,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作为借贷双方当事人以及借贷担保人,如何在借贷关系中尽量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呢?针对此类问题,法官给出以下提醒: 1.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难取得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大额借款并用房地产或车辆作为抵押,甚至将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交给出借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到时没有还钱而诉至法院时,并不能行使房地产或车辆拍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当事人要想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为避免以民间借贷为由的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而上当受骗,法官提醒市民,出借人对大额借款要审查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固定资产和信用程度,以及已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他人借款的数额,特别要注意高利息的借款用途,用资产抵押的也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银行凭据、款项往来证据一定要保存好 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为避免虚假诉讼和实际上未履行借款支付行为的情况,对大额借款将要求当事人说明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甚至资金去向并提供相关证据,而并非凭一份借条或借据就可以作出判决,故当事人应当保存好银行凭据、款项来往等相关证据。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只有借条而没有书面借贷协议,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其不仅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而且一般情况下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故而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借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只要无相反证据,法院即应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特别是大额借款在诉讼中还应当向法院提供已经交付了借条中约定借款的证据,法院还将审查借款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款项来源和去向、基础合同和双方经济状况等,被告提出抗辩并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后,法院将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进行分析,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或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相关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 3.只有借款合同,没有其他相关借款凭证的,不能认定借款已实际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所以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交付款项时还应出具借条或借款收条,当然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上明确注明借款已交付,或者约定通过银行交付并保留银行支付凭证。 4.担保签名要谨慎,内容条款需看清 借款人、担保人在借贷合同或借条上签名时,要审查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特别是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利息约定和担保内容及方式。同时,绝对不能在空白纸张上或空格的借贷合同或借条上提前签名,以避免事后填上的内容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 民间借贷是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和社会信用形式的补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的促进作用。它看似十分简单,实际上问题不少,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宜不明白时,要尽可能向司法工作人员或懂法律的人咨询,以避免、减少纠纷和风险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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