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
释义 |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 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新刑诉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这两种情况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即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处《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除这两种情况以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主要表现为后面五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这样规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治疗自己的疾病或者胎儿、婴儿的健康成长。在适用这项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对于符合本项规定,但是具有很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监视居住而予以逮捕。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其涉嫌的罪行比较严重,但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能将证据收集齐全,提请逮捕的证据尚不充分,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样做,既能够适应办案的需要,又能够不违反法律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 (5)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时开展侦查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未通知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需要提请复议、提请复核的,也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6)公安机关对于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结案的仍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办案实践中,由于有些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加上目前公安机关的装备落后,造成了在法定的侦查期限内不能结案,对于这些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犯罪嫌疑并未排除,还需要继续查证,将其放于社会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可以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7)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时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复核。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监视居住,法律中明确了对其的期限,而在监视居住期间也要求被监视居住人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不然就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当然,要是出现了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那此时就会被依法解除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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