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案发后的电话报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释义
    


    【裁判规则】
    法律规定自首制度的意义在于: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既免除了司法机关为查明案情所需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因行为人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反映出其人身危害性的消减。因此,在电话投案时虽不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进行详细地供述,但基本的犯罪要素(发上了犯罪、犯罪行为由谁实施等)是应该交待清楚的,否则就不能构成自动投案。如果行为人在向警察报警时并未交待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只能是报案而并非投案,其行为只是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的发生,并不包含投案所要求的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自愿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意图。这种行为没有产生将自己置于国家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效果,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一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5 2: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