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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南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细化规定
释义
    寻衅滋事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那么,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应当被如何处理呢?其实在这方面我国各个地区的具体规定都不同,下面请跟随法律咨询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南宁地区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规定。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恶势力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根据广西自治区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整理出来的,希望能够为您解答一些疑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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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