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潮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热门推荐:妨害公务罪?? 虐待罪?? 重婚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 绑架罪?? 虚假广告罪?? 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量刑标准 抢夺犯罪通常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并达到了数额较多的标准。一般不会对受害人人身施以暴力。但由于各个地区关于抢夺罪数额的规定不太一样,因此也就导致了各地对抢夺罪的量刑处罚不同。下面大家就跟法律咨询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潮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吧。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尢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赳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抢夺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10)多次抢夺的; (11)因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相比抢劫罪,抢夺罪的量刑肯定是比较轻的。不过实践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各个地区关于抢夺罪具体量刑标准的规定,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判定大致的量刑幅度。上文中小编给出的信息可能不够完善,您可能还需要更细致、更全面的解决方案,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什么疑问,敬请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律师,为您进一步答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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