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1983年3月16日黑政办发〔1983〕36号文件)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要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为国家为人民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全省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科)是同级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专业检验机构及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设质量监督处,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生产主管局、公司要在技术处(科)内设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 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管理产品认证工作。 3、监督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4、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定。 5、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 6、参加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7、组织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8、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根据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性考核和检验,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可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对现有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或科研单位进行审定,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些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认可,即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工业集中的城市可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站,在检验业务上要互相协调,由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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