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精神,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站”)的领导和管理,搞好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建设,更好地担负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监督检验站,是国家为促进生产企业和产品流通环节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或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监督检验站是全国监督检验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监督检验站由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发给证书和印鉴后,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各级监督检验站的规划、布局及监督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意由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监督检验站根据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按照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性考核和检验。 第五条监督检验站要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标准化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上执行监督检验任务,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据; (2)有一支较强的检验队伍; (3)有必需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4)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 (5)所在单位领导重视,有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积极性。 第七条监督检验站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监督检验业务领导以标准化管理部门为主,并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认可的上级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监督检验站按照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商定的《受检产品目录》、受检企业、检验周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验活动。 第九条当企业对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监督检验站不能认真履行监督检验职责,不符合站的基本条件,经指出后仍不改进的,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撤消、收回证书和印鉴。 第十一条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验站的例会制度、工作汇报和报表制度,以便掌握监督检验动态、交流情况,加强领导。 第十二条标准化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检验水平。 第十三条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于在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中,坚持原则、成绩优异的人员和集体,要给予表扬和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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