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协议离婚前的债务还要承担吗 |
释义 | 案例介绍:6月23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芳以其原丈夫陆*华名义在的存款2832元进行扣划,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陆*民、黄*娥与韦*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开庭审理,韦*芳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陆*民、黄*娥夫妇经济损失共6712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民、黄*娥于同年4月16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已履行500元赔偿款外,余款6千余元拒不履行。2004年9月20日,田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芳以其丈夫陆*华名义在田阳县**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533元进行冻结,同年10月15日依法将该款扣划。经过对被执行人韦*芳的住处采取搜查及对韦*芳本人采取拘留15日等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田阳法院便于2004年12月24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芳提供其于2004年9月6日已到婚姻登记机关与丈夫陆*华自愿达成协议离婚,独生子随陆*华生活,由陆*华自行抚养,房屋等到财产归陆*华所有,债务由韦*芳负担的协议书。但经调查,韦*芳与陆*华离婚后一直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2009年5月20日,田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芳以其原丈夫陆*华名义在田阳县**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832元进行冻结。该存款被冻结后,被执行人韦*芳未提出任何异议,6月23日,田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芳以其原丈夫陆*华名义在田阳县**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832元进行扣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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