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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助容留卖滛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释义
    协助容留卖滛罪的罪名,在中国法律中是不存在的,相近的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这两个罪名都不是直接针对卖淫行为的组织者,而是对卖淫行为协助者的一个定罪,就算不直接负责组织卖淫,但仍然纵容和助推了卖淫行为的发生,对社会治安有严重的危害,因而对这类犯罪分子必须予以相应的惩处。
    协助组织卖淫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58条中有相应解释,简单来说就是为直接组织卖淫行为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这部分人可以是帮助管理秩序的打手,也可以是帮助管理账目的会计等。
    明确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需要区分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真正构成罪名是需要根据其他因素判断的,例如,犯罪分子是否是在明确知道他人在组织卖淫,如果知情,则构成犯罪,如果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再例如,犯罪分子是否对卖淫行为组织者的行为进行了直接的协助,如果只是被雇佣来打扫卫生或是煮饭等,不构成直接协助关系的,不算犯罪,但若是充当了看管场地的打手保镖等,则属于犯罪。
    容留卖淫罪,是针对提供卖淫场所给他人的犯罪分子,即便不直接接触或者人身控制卖淫者,但仍属于对卖淫行为有助推,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同属对卖淫活动的协助行为。
    《刑法》中对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刑法第358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那种对他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了帮助的,处以罚款并判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则处以罚款并判决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而该条中,对情节特别严重也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情形大致如下:强迫尚未年满14周岁的幼女、强迫多人或强迫他人多次、强奸后迫使他人、造成被强迫他人重伤死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就不只是判决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了,而是予以罚款、没收财产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
    再说容留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本罪相比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最大区别,是以容留卖淫者数量来进行协助量刑,若容留介绍1人卖淫一次,处以六个月的拘役为基准刑;若容留介绍1人卖淫两次,以六个月有期徒刑为基准刑,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若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一次,以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为基准刑,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若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一次,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基准刑,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若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一次,处以四年有期徒刑为基准刑,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当然仅靠《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凭人数定刑是不全面的,因而还会考虑社会影响和作案手段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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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