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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置对象申请司法救助能否减交诉讼费
释义
    安置对象申请司法救助能否减交诉讼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援助,如果当事人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援助,如果当事人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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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00:29